
今年6月28日起,新增「出入国境者携带新台币10万元之现钞,或总价值达1万美元以上之黄金及有被利用进行洗钱之虞之物品,均应向海关办理申报」;同时,申报义务并扩大以货物运送、快递或邮寄等运送方式。
1. 新台币 携带新台币入境以10万元为限(大约RM14068),如所带之新台币超过该项限额时,应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银行申请核准,持凭查验放行;超额部分未经核准,不准携入。许可申请,请洽中央银行发行局: 02-23571945。
2. 外币 携带外币入境不予限制,但超过等值美币1万元者,应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;入境时未经申报,其超过部分应予没入。
3. 人民币携带人民币入境逾2万元者,应自动向海关申报;超过部分,自行封存于海关,出境时准予携出。如申报不实,其超过部分,依法没入。
4. 有价证券(指无记名之旅行支票、其他支票、本票、汇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国或外国行使权利之其他有价证券)携带有价证券入境总面额逾等值美币1万元者,应向海关申报。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者,处以相当于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有价证券价额之罚锾。
5. 黄金携带黄金价值逾美币2万元者,请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申请输入许可证,并办理报关验放手续。
所以吁请到台湾旅游的民众,若有高额的购物需求的,可透过海湾提款机或信用卡等方式,避免携带超额现金而触法。 完整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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